广东通信管理局在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做了大量细致认真、富有成效的工作。经过几年的摸索和实践,广东管局于2007年颁布了《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化,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供了一系列制度保障。
加强事前监督
建立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制度。对于影响较大的行政许可、备案登记等事项,广东管局确立了集体决策制度。对于这些事关紧要或执法机构把握不准的行政许可、备案登记等事项,实施前须商法制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集体讨论或者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比如,2007年广东省气象局下属事业单位向广东管局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的行政许可。按照《电信条例》的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事业单位显然不符合申请的主体资格。因此,广东管局经过集体讨论后作出了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建议气象局的下属事业单位可成立一家公司重新申请。最终,气象局采纳了广东管局的建议,由其下属事业单位成立了一家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
建立通报、责令整改等的会签制度。广东管局每年对行政相对人发出的通报、责令整改等文件量非常大,这些文件的发出必须严格符合法律的要求,否则很容易引起相对人的不满。为了尽可能地避免类似的文件出现问题,广东管局要求执法机构发布的这些文件须经法制机构会签,由法制机构进行严格的法律把关。这几年凡经过会签的此类文件,均未出现法律纠纷。
建立听证制度。广东省政府于1999年发布了《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对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做了规定。同时,2001年部的第10号令中也对此作了相关规定。广东管局结合部和省的相关规定完善了通信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2007年9月广东管局拟对广州三投文化有限公司做出关闭网站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广东管局按照听证制度,公开举行了听证,从听证权利的告知,到选定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按要求布置听证会场,按时公告,再到听证会的举行以及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报告的形成及听证后新的行政决定的做出等,均有条不紊地进行。
行政处罚的事先指导制度。为了保证行政处罚从程序到实体的合法性,广东管局进一步解放思想,要求法制机构提前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指导,对证据的收集、法律适用的论证提前介入,避免执法人员因对相关法律不熟悉而导致执法中出现过错或瑕疵。通过法制机构和执法机构的这种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既保证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这几年的实践说明这种方式是行之有效的。2001年~2007年间,广东管局共做出行政处罚58起,罚没款项500多万元,无一错案。应该说,这与事先指导是分不开的。
此外,广东管局还落实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制度,完善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进一步加强了事前监督。
完善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可以规范行政行为、防范法律风险。事后监督的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不可逆性,因为行政行为的结果已经产生。因此,事后监督的作用主要是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并通过制度的完善来解决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这体现了监督追究和规范防范相辅相成的关系。
广东管局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后监督主要是通过执法责任制度来落实的。2002年广东管局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确立了坚持合法、公正、高效、廉洁的通信行政执法原则,明确了局长负责制的责任制度,制定了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这一制度在2007年的《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中得以重申和完善。该暂行办法在制度设计上力求妥善处理监督追究和规范防范的关系,以及规范约束与减轻压力的关系,通过一年一度的行政执法考核评议落实执法责任制,鼓励先进、追究责任,取得了良好效果。
畅通外部监督
无论事前监督还是事后监督,均是机关的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有效制约权力、促进依法行政的内因。但光靠内部的监督还不够,还需要辅之以外部监督。
认真解决相对人的投诉、举报等。广东管局在充分发挥内部监督作用的同时,为行政相对人开启并畅通了外部监督渠道。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方式一般通过建议、投诉、举报、信访、政务公开等方式。通过相对人的这些监督方式,大大促进了机关作风建设,提高了行政效率。对于用户的投诉、举报、信访、政务公开等事项,广东管局规定,业务部门把握不准时可商法制机构解决。由法制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以确保有关问题的处理公平、公正。
完善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务公开既是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定义务,也是加强外部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的必要举措。2001年,广东管局率先建立了门户网站,落实了政务公开要求。经过几年的完善,该网站已经成为广东管局政务公开的主要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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