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6日,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国人部发[2006]10号文件正式颁布了,并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在通信专业领域职称体系顺应通信技术高速发展,适应政企分开,加强通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通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的一件大事。
回顾中国职称工作50余年的历史,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重点与特色,以不同的形式和手段,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了特殊的重要作用。
江泽民同志曾指出:“人才是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最重要的资源,要建立一套有利于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激励制度,要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这一有关人才问题的一系列指示是我们研究和实施深化职称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并日趋完善的情况下,根据以公有制为主导,各种经济制度共同发展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职称工作的生命力将落点在人才评价上。我们看到无论是从人才队伍建设,还是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要求,都需要公正、公平评价机制。机制的建立将成为职称工作的主要组成部份。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制度,职业资格制度、其核心都是对人才的评价,只有对人才客观、科学的评价,为人才的配置、使用、管理提供依据,才能对社会、企业提供合格的人才。当前人才竞争国际化的趋势,也进一步要求我们按照国际惯例推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体系的建立和落实相应的考试制度。国人部发[2006]10号文件由此应运而生。这一社会化评价体系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了更新知识,掌握技能更好地驾驭岗位的平台,为企业与用人单位提供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的平台,它的特点是:注重品德、注重实践,注重综合能力评选精英人才,同时打破人才评价的企业模式,从企业封闭的自行评审,发展到全行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以考代评,考评结合。
为配合学习贯彻落实国人部发(2006)10号文件的精神和相关规定,我们将文件的核心内容和有关规定进行了提炼归纳,以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掌握。
一、《规定》、《办法》的核心内容
(一)《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适用范围:
在通信运营领域从事通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含香港澳门居民、外籍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利用有关终端设备,在一定的环境下,通过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技术、互联网技术等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本规定适用于这类专业技术人员,凡是从事以上业务的人员均为在通信运营领域工作的通信专业技术人员。
具体分类如下:
Ø 基础电信业务:
(一)固定网络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
(二)移动网络电话和数据业务;
(三)卫星通信及卫星移动通信业务;
(四)互联网及其它公共数据传送业务;
(五)带宽、波长、光纤、光缆、管道及其它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
(六)网络承载、接入及网络外包等业务;
(七)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
(八)无线寻呼业务;
(九)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Ø 增值电信业务
(一)电子邮件;
(二)语音信箱;
(三)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
(四)电子数据交换;
(五)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
(六)增值传真;
(七)互联网接入服务;
(八)互联网信息服务;
(九)可视电话会议服务。
凡是从事以上业务的人员均属于在通信运营领域工作的通信专业技术人员。
(三)职业水平评价设立的等级和评价方法:
分三级 : 初级、中级、高级
评价方法: 初级,中级职业水平采用考试的方法评价。
高级职业水平实行考试与评审相接合的方法(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水平证书的性质及作用:
性质:(1)取得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水平和能力。
(2)水平证书为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
(3)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作用:(1)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应专业岗位需要,从获得相应级别、类别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2)初级水平证书可以聘为技术员职务,助理工程师职务。
(3)中级水平证书可以聘为工程师职务。
(五)颁证机构及证书管理:
颁证机构: 通信专业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水平证书。
证书管理: 职业水平证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对各级别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专业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专业水平考试。
(六)水平评价与企业内部评审的关系: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在全国实施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再进行通信工程师相应专业和级别的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二、职责:
人事部:
(一) 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试题。
(二) 会同信息产业部确定考试合格的标准。
(三) 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信息产业部:
(一) 确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建立考试题库。
(二) 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三) 对证书实施登记制度。
(四) 组织成立通信专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
两个部的共同职责:
(一)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在人事部、信息产业部统一指导下进行。
(二)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委托信息产业部“邮电人才交流中心”承担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的考务工作。
三、“考试”核心内容:
(一)考试的三统一原则: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采用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方式。
(二)考试的科目:
通信专业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均设《通信专业综合能力》和《通信专业实务》2个科目。
中级考试《通信专业实务》科目分: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技术、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和设备环境5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岗位需要选择其一。
(三)考试时间:
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时间在每年9月份进行。
初级、中级考试均分为2个半天进行。
《通信专业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小时。
《通信专业实务》科目考试均为3小时。
(四)考试地点: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事部、信息产业部批准。
(五)考试的组织管理:
专家委员会——由信息产业部组织成立通信专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
邮电人才交流中心——“邮电人才交流中心”是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委托的考务管理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通信管理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六)职业水平考试报考方法及条件:
1、方法:
(1)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考试机构报名。
(2)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3)香港、澳门的居民申请参加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4)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2、报考条件:
(1)遵守我国宪法、电信条例和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2)报考初级水平考:还应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或是高校通信工程专业应届毕业生。
(3)报考中级水平考试人员基本条件:
a取得通信工程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5年。
b取得通信工程大学本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4年。
c取得通信工程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2年。
d取得通信工程硕士学位,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1年
e取得通信工程博士学位。
F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其从事通信工程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七)取得初级职业水平证书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见《规定》第十五条)
(八)取得中级职业水平证书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见《规定》第十六条)
(九)取得中级职业水平证书人员应具备本专业职业能力。(见《规定》第十七条
四、纪律与责任:
(一)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项目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二)坚持考试与业务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加考试工作(指命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
(三)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四)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
(五)严格遵守考试的有关规章制度、保密制度。
(六)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科学甄选人才,用事实说明能力。让我们一起走进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因为这里有严谨的管理体系,科学的考核评价标准,专业的技术指导。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你成为通信精英的攀登之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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